(2015)保民一终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王建辉、赵玉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辉。。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肖(赵六尔),系上诉人王建辉之妻。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军。。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建辉、赵玉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辉、赵玉肖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辉、赵玉肖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辉、赵玉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王建辉、赵玉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庞晓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