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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群申请桑振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桑振鹏,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979号申请人王群,×××,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桑振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隋莉,×××,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二商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王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桑振鹏、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桑振鹏、隋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