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赵会、郝宝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会,郝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赵会。被执行人郝宝庆。本院在执行赵会与郝宝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