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高奇江与钟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奇江,钟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高奇江。被告:钟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奇江诉被告钟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高奇江负担。审判员 何贤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