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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齐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燕居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440号原告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齐鲁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鲁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农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文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景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