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谢万富与杨洪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富,杨洪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11号原告谢万富,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国刚,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有特别授权。被告杨洪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竹枝路183号二楼,工商注册号:500236300007463。法定代表人黄君,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万富与被告杨洪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万富因治疗未终结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万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万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万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见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向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