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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翟永刚、俞学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翟永刚,俞学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永刚,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区,现羁押于某看守所。被告俞学书,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文,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永刚、俞学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翟永刚涉嫌犯罪,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朱春燕人民陪审员  杨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