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翟永刚、俞学书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翟永刚,俞学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云,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永刚,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石炭井区,现羁押于某看守所。被告俞学书,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杨建文,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宁夏鹿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永刚、俞学书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翟永刚涉嫌犯罪,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 楠人民陪审员 朱春燕人民陪审员 杨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程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