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124号原告廖某某,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