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卢昌华、王双玖与张美娇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昌华,王双玖,张美娇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89号原告:卢昌华,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双玖,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芮义安,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龙桥镇曹河村芮南村民组。被告:张美娇,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昌华与被告王双玖、张美娇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卢昌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昌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昌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卢昌华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