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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2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杨永利与杨玉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利,杨玉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253-1号原告:杨永利。被告:杨玉禄。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保全被告杨玉禄名下位于莱城区羊里镇三官庙村府中街916号1幢、2幢房产(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集字第××号、莱房权证集字第××号)及土地(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买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服役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兴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