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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杨正海申请执行赵继华、李正美、赵仙芝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正海,赵继华,李正美,赵仙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杨正海,男,38岁,苗族。被申请执行人赵继华,男,51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李正美,女,51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赵仙芝,女,30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160号杨正海与赵继华、李正美、赵仙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