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叶志成诉被告罗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叶某某,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