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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叶志成诉被告罗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953号原告叶某某,男,1996年12月2日出生。被告罗某某,男,1997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琴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