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唐怀珍与徐天述、雷兴莲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唐怀珍,女,生于1975年10月19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徐天述,男,生于1949年11月17日,汉族,住平武县。被执行人雷兴莲,女,生于1952年11月11日,汉族,住平武县。本院在执行唐怀珍申请执行徐天述、雷兴莲婚姻家庭纠纷(2012)平民初字第342号一案中,一直无法联系申请人唐怀珍和被执行人徐天述、雷兴莲双方,经查被执行人徐天述、雷兴莲无可供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武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涛审判员 杜 宁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