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徐彩红、阚延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星,谢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180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王盛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塔山计生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塔山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被申请人王星。被申请人谢文雅。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星、谢文雅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