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XX诉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潘XX,女,43岁。被告:于XX,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