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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蛟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潘XX诉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X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潘XX,女,43岁。被告:于XX,男,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诉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XX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潘XX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