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宋巧英与张功松、陈美虹、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巧英,张功松,陈美虹,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宋巧英,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功松,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陈美虹,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功松,董事长。原告宋巧英与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菇朵朵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斌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巧英的委托代理人周世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神农菇朵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巧英诉称,2014年7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功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3%。被告神农菇朵朵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盖章,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也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功松与被告陈美虹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3%从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被告神农菇朵朵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神农菇朵朵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原告宋巧英与被告张功松、神农菇朵朵公司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张功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月利率1.3%,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止;被告神农菇朵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当日,原告交付借款30000元,被告方出具一份有被告神农菇朵朵公司盖章的《收款收据》。借款后,被告张功松未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原告催讨借款无果,遂诉至本院。另查,被告陈美虹与被告张功松于199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系发生在被告张功松、陈美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4年7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0%。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功松拖欠原告宋巧英借款30000元未还,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及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功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3%计付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诉争债务发生在被告张功松与被告陈美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借款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美虹应与被告张功松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本息。被告神农菇朵朵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依照约定对被告张功松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神农菇朵朵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功松、陈美虹追偿。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神农菇朵朵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功松、陈美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宋巧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7月28日起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功松、陈美虹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34元,由被告张功松、陈美虹、福建神农菇朵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斌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廖雅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