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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秀琴与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琴,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琴,女,生于1952年6月2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秀琴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8000元,执行费2420元,共计170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68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5日注册成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其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01幢4层办公楼(1、2层所有权证号2013001160号、3、4层所有权证号2013001159号,建筑面积均为722.370㎡)和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山南街二中南侧党校有02幢一层101、102、103室办公楼(所有权证号:2013001158号,建筑面积分别为323.440㎡、47.600㎡、11.200㎡),以上两幢办公楼均抵押于建行中卫分行,且被永宁县人民法院查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调确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