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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蒋炎林与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张红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炎林,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张红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蒋炎林,男,生于1980年2月24日,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写文书,调查取证,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志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红玲,女,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炎林与被告湖北凤山矿业有限公司、张红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与上述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炎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蒋炎林负担。审判员  黎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翘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