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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王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体雄,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付某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