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王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张体雄,仪陇县马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许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付某某,男,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