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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商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梁山元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梁山元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1381号原告: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统祥,董事长。被告:山东梁山元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梁山元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7元、诉讼保全费1479元,共计3546元,由原告山东梁山新科特种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邓祥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