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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艳清,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阎泰全、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张艳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8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牌号为辽B×××××号轻型封闭货车沿202国道在大连保税区二里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葛某乙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葛某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葛某乙头面部及胸腹部等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损伤,属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现场勘察与认定,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的作用及过错是造成此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葛某乙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的作用及过错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葛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9万元(其中平安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11万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被告人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2、被告人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取得谅解;3、被告人系自首;4、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偶犯、初犯,综上所述,恳请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前科查证确认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3份、谅解书、赔款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葛某甲证言、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速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过失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