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玉刚与武艳丽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刚,武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刚,男,1973年3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7303250017,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智勇东巷17号4-1。被执行人武艳丽,女,1986年1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3198601181026,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兆麟街30号5-3-1。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艳丽银行存款10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