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兴永与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永,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988号原告王兴永,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敬文泽,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石坝。法定代表人陈太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琨,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永与被告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王兴永与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均对攀枝花市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重庆啤酒攀枝花有限责任公司先于王兴永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972号案一并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