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刘克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刘克锋,梁艳艳,杨发旺,席花让,刘国理,贾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克锋,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梁艳艳,女,生于1979年2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杨发旺,男,生于1963年12月1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北张楼村东张楼自然村*组。被执行人席花让,女,生于1963年4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北张楼村东张楼自然村*组。被执行人刘国理,男,生于1969年11月10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被执行人贾丽君,女,生于1972年9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石河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克锋、梁艳艳、杨发旺、席花让、刘国理、贾丽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817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克锋、梁艳艳、杨发旺、席花让、刘国理、贾丽君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克锋、梁艳艳、杨发旺、席花让、刘国理、贾丽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付欣、李松芳、王宝欣、王春萍、王西海、张雪玲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