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晋伟敏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晋伟敏,蒋二环,李建红,杨俊红,李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晋伟敏,男,生于1966年1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后董村*组。被执行人蒋二环,女,生于1969年1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后董村*组。被执行人李建红,男,生于1970年8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任庄村*组。被执行人杨俊红,女,生于1972年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任庄村*组。被执行人李成法,男,生于1957年5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任庄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晋伟敏、蒋二环、李建红、杨俊红、李成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784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晋伟敏、蒋二环、李建红、杨俊红、李成法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晋伟敏、蒋二环、李建红、杨俊红、李成法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晋伟敏、蒋二环、李建红、杨俊红、李成法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