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4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粟伯平与巴南区南湖园林休闲山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4729号原告粟伯平,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张善贵、牟群,重庆市巴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巴南区南湖园林休闲山庄,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水竹村八步岩。经营者陈志伟,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粟伯平诉被告巴南区南湖园林休闲山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粟伯平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伯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伯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蒋 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强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