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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金狮与林雪英、胡志鹏、李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663号原告陈金狮,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林雪英,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胡志鹏,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告李锦燕,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狮与被告林雪英、胡志鹏、李锦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金狮负担。审判员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志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