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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蓝俊、覃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蓝俊,覃丽红,覃丽娜,莫戈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韦炳仁,个体户。被告:蓝俊,农民。被告:覃丽红,农民。被告:覃丽娜,农民。被告:莫戈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蓝俊、覃丽红、覃丽娜、莫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炳仁负担。审 判 长  曾海丹代理审判员  农 原人民陪审员  罗天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