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韦炳仁与蓝俊、覃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炳仁,蓝俊,覃丽红,覃丽娜,莫戈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韦炳仁,个体户。被告:蓝俊,农民。被告:覃丽红,农民。被告:覃丽娜,农民。被告:莫戈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炳仁与被告蓝俊、覃丽红、覃丽娜、莫戈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炳仁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炳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炳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炳仁负担。审 判 长 曾海丹代理审判员 农 原人民陪审员 罗天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