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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潘海青与彭锦城、蓝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主送原、被告核稿人意见首长批示抄送区法院是否签发是否上网拟稿时间:2015年9月8日文件编号:(2015)第1869号印发份数:8拟稿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869-2号原告:潘海青,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9061。被告:彭锦城,男,汉族,1967年4月3日生,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吉柠路38号1单元202房,身份证号:442522196704032032。被告:蓝莉香,女,汉族,户籍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522650512446。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被告已自愿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