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付某,女性,1961年5月9日出生,住大悟县法定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陈某,男性,汉族,大悟县法定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三人法定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付某与陈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付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诉称,…某(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某辩称,…某(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某(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某(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某(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某(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写明判决结果)。…某(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审判长 审判员 付松华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