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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覃xx诉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xx,孙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城民初字第01184号原告覃xx,男,被告孙xx,男,本院在审理覃xx诉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覃xx、孙xx联系方式均不明确(电话号码空号)、各自住所地又长期无人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覃xx对孙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青梅代理审判员  刘 亮代理审判员  雒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朱银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