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行刑初字第00109号公诉机关行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润,曾用名彭行,别名秦瑞,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6日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行唐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行唐县看守所。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润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王润翻墙进入行唐县城寨乡颖南村赵粉枝家,将赵粉枝家放在卧室立柜抽屉内的三千元现金盗走,后在逃跑中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润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窃取他人现金三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其入户盗窃,本院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罗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婉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