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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协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成元申请执行杨永平、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借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滨法协字第396号新乡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赵成元申请执行杨永平、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九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新中民金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成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9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杨永平所有并挂靠于新乡市万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豫G653**/豫G89**挂、豫G655**/豫G89**挂的两辆货车。由于被执行人杨永平、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九分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一、续查封被申请人杨永平所有并挂靠于新乡市万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豫G653**/豫G89**挂、豫G655**/豫G89**挂的货车。期限两年。二、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赠与。附:(2015)卫滨法协字第396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