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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夹江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炽鸿,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夹江县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545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以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夹江宏发瓷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四川业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65万元,剩余申请标的额8958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