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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等4人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A,周某某B,周某某C,周某D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399号申请人周某某,女,1929年5月3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被执行人周某A,男,1951年1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B,女,1955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C,女,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周某D,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周某某申请执行周某A、周某某B、周某某C、周某D赡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弥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赡养费,申请执行标的为4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A、周某某B、周某某C、周某D已交清了2015年度赡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5)弥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林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