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大根与卢永军、王云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埃堂,卢永刚,王云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91号申请执行人乔埃堂,又名乔大根,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店塔镇碾坊湾村榆树林小组,身份证号:612722195912224870。被执行人卢永刚,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安崖镇卢家铺村四组40号,身份证号:6127019830127423X。被执行人王云丙,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店塔镇陈家沟岔村神东高级轿车服务站,身份证号:61272219701209027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19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永刚、王云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乔埃堂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40元、执行费35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再无被执行人卢永刚、王云丙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乔埃堂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卢永刚、王云丙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7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