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玉莲、林健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128号5层东侧。法定代表人胡铁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潮欣,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彬,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玉莲,女,198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龙岩市。被告林健锋,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玉莲、林健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2.50元,减半收取4456.25元,由原告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罗琳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小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