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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398号原告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经济开发区鸭绿江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高德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彤,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集安诚信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书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