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胡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君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