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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545号原告王某,职工。被告胡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君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人民陪审员 庾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