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幼儿园与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幼儿园,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幼儿园,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花苑。法定代表人赵球,该幼儿园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某,女。被告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幼儿园与被告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幼儿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蒸水幼儿园负担。审 判 长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