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杜毅诉蒋清林、王昌秀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毅,蒋清林,王昌秀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60-1号原告杜毅,男,生于1964年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蒋清林,男,生于1955年9月7日,汉族。被告王昌秀,女,生于1965年11月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毅与被告蒋清林、王昌秀(2015)邻水民初字第202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毅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昌秀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4、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180万元为限。原告杜毅提供案外人许利君所有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昌秀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许利君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以上存款在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房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宁晓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