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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某甲、郑某等与韩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郑某,付某乙,韩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付某甲,现在该村。原告郑某,现在该村。原告付某乙。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郑某、付某乙与被告韩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郑某、付某乙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