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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史树军与常霞、林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树军,常霞,林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07号原告:史树军。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东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霞。被告:林成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树军与被告常霞、林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树军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树军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史树军负担。审 判 长  陈立田代理审判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