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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书海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书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993号罪犯罗书海,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8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书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6467.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4年11月2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4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渝五中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09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2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6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罗书海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罗书海,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书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书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