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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陕西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982号原告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张佳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武胜,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陕西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负责人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劳务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应当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提起诉讼,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川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