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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仁和与黄茂俊、蒋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仁和,黄茂俊,蒋莲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尤民初字第1512号原告吴仁和,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尤溪县。被告黄茂俊,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蒋莲金,女,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原告吴仁和与被告黄茂俊、蒋莲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泽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仁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茂俊、蒋莲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仁和诉称,被告黄茂俊多次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5年4月11日结算后,被告黄茂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同日,被告黄茂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欠条各一份,分别载明借款本金为100000元,约定按月息2分计息;至2015年4月11日结欠利息24000元。被告黄茂俊、蒋莲金是夫妻关系,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此后,原告多次催讨,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故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至2015年4月11日止结欠的利息24000元;2、二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黄茂俊、蒋莲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黄茂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茂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11日,双方结算后,被告黄茂俊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同日,被告黄茂俊向原告出具借据及欠条各一份。对结欠本息的事实予以确认,并约定尚欠的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0‰计息,此后,被告黄茂俊未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据》原件、《欠条》原件各一份,本院调取的二被告户籍证明一份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茂俊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24000元及借款10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有《借据》及《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该债务是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此,被告蒋莲金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茂俊、蒋莲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仁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黄茂俊、蒋莲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仁和支付结欠利息24000元并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被告黄茂俊、蒋莲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丽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