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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彝红诉被告马家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彝红,马家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218号原告:王彝红,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马家权,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彝红诉被告马家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彝红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彝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彝红撤回对被告马家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彝红负担。审 判 长  赵 杨审 判 员  龙 科代理审判员  牟冬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韦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