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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99号原告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醴陵市醴泉路43号。法定代表人:徐志林。委托代理人李朝晖,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玉章,住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430281197102056656.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诚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国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江炉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