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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民申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龙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信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大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信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申字第7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占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雨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龙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翰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市大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吉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洪波,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吉林市信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淑凤,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吉林市商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龙祥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祥公司)、吉林市大地环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一审被告吉林市吉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润公司)、吉林市信德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12月12日,大地公司与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合同时,大地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民主村吉林市房权证乡镇字第G38-0355**号房屋、吉林市房权证乡镇字第G38-0355**号房屋和吉市国用(2006)第220203900051号土地使用权以300万元的价格典当给典当公司。同年12月15日,大地公司与典当公司签订了两份抵押借款合同,并作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大地公司以上述房屋和土地向典当公司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之间签订的《典当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据此,原审判决撤销大地公司与典当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及抵押借款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再审申请人典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4)第16次会议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