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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杜玉合与顾保江、高利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合,顾保江,高利锁,贾造成,冯明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106号原告杜玉合。委托代理人赵志红,阜平县阜平镇南街1809号。被告顾保江。被告高利锁。被告贾造成。被告冯明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合诉被告顾保江、高利锁、贾造成、冯明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合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玉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挺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飞 来自